当前位置:首页 > 生殖百科 > 相关法律>辅助生殖法律法规:试管婴儿视同婚生子女
前不久,住在深圳龙岗的陈女士怀着6个月大的孩子,赶到深圳市某医院门诊试管婴儿医院专家教授倾吐心里的憋屈:如今根据供精试管婴儿手术治疗总算拥有胖娃娃,可老公却愈来愈不高兴了。
原先,陈女士的老公身患先天的无精子症,于二零零三年春天到贵院试管婴儿医院执行供精试管婴儿手术治疗,取得成功怀孕,于年末生下一个白白嫩嫩的孩子。添子了,按道理是全家人喜事的生活,可陈女士总感觉老公冰冷的,尤其是对孩子不温不火的,常常用不对劲眼光看见孩子。以后两人常常为一些琐事争吵,有一天,老公总算禁不住大闹脾气,说孩子并不是自身的,越想越糟心。
怎样防止供精试管婴儿产生的道德伦理难题?
因为男性身患无精子症而造成女性不可以一切正常怀孕。在很多国家和地区,法律法规明文规定AID的子孙后代是授精女性和知情同意的老公的小孩,十分重要的一点是医治前应当获得老公知情同意的书面形式纪录。1992年7月8日,在我国最高法院在《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》中确立:在夫妻感情续存期内,彼此一致同意人工受精,所生儿女应视作夫妇彼此的婚生子女,爸爸妈妈儿女间权利与义务关联,可用破产法的相关要求。